而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有一類代碼為900-999-49的危險廢物,就是危險化學品。其定義是被所有者申報廢棄或未申報廢棄但被非法排放、傾倒、利用、處置的,以及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接收且需要銷毀的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值得注意的是,這類危險化學品不包含該目錄中僅具有“加壓氣體”物理危險性的危險化學品。

危險廢物的廢棄危險化學品貯存的要求有哪些?
若屬于危險廢物的廢棄危險化學品,需根據《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危險廢物收集 貯存 運輸技術規范》(HJ 2025)等相關標準規范要求貯存。值得注意的是,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應該進行安全性預處理,使其穩定后貯存,否則應按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針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特別提出“被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情況,向什么部門申報,是否向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就可以?
危險化學品所有者有廢棄危險化學品的需求的,應當落實安全生產和環境安全主體責任,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向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廢棄。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收到企業擬列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計劃備案申請時,需組織核實,若備案內容涉及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廢棄危險化學品,需要求企業提供已穩定化預處理的證明材料,否則不予備案,并指導其規范處置。
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生態環境部門的職責是什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二條規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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